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秘聲字,110年度,6號
IPCM,110,刑秘聲,6,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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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刑秘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高明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朝凱   
代 理 人 陳居亮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潘忠豪   


相 對 人 李政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 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5 號違反營業秘密法
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潘忠豪李政憲律師就如附件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9 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5 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本院110 年2 月1 日準備程序已承認 其被扣押之兩台筆記型電腦裡,舊的筆電D 槽有告訴人高明 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公司)、大陸地區○○傳 動元件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的圖檔,C 槽已經沒有了 ,新的筆電D 槽有○○公司的圖檔等語。惟原審法院僅開示 及勘驗其中如原審判決書附表一圖號①至圖號㉔所示之圖檔 資料而已。惟除了上開24張圖檔資料裡確實記載有告訴人公 司之「生產零件之尺寸公差、材料、工法(例如熱處理、研 磨方式等)等生產參數」等營業秘密之外,於被告被扣押之 兩台筆記型電腦之D 槽裡,確實存有告訴人公司及○○公司 更多之產品零件設計圖圖檔資料(檔案路徑詳如附件所示) 。該些圖檔含有告訴人公司之「生產零件之尺寸公差、材料 、工法(例如熱處理、研磨方式等)等生產參數」等秘密資 訊,且該等資訊均不曾展露在告訴人公司之型錄裡,並非一 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屬告訴人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 。此外,原審法院檢送至本院之案卷,包含兩宗保密卷宗, 分別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07 年他字 第302 號「案由: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中法機一字第 10760504730 號附件二(刑事告訴狀)」,及同署107 年他 字第302 號「案由: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07 年2 月 12日調查筆錄」,業經封存未予被告、辯護人閱覽,此二卷



宗資料亦含有告訴人公司營業秘密,被告及辯護人並未以閱 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方法而取得上開營業秘密,為避免上 開營業秘密資料經開示予被告及辯護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 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告訴人公司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之規定,聲請對被 告及辯護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第11條至 第15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 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30條分別定 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潘忠豪經起訴非法重製並修改告訴人公司之產品零 件設計圖共24張(如原審判決附表一圖號①至圖號㉔所示) ,供大陸地區○○公司使用,侵害告訴人公司之營業秘密之 行為,業經原審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 年度智訴字第 3 號)判處罪刑在案。經本院於110 年2 月1 日準備程序期 日調取扣案之被告所有筆記型電腦2 台(舊筆記型電腦即型 號A53S,及新筆記型電腦),請被告說明該2 台筆記型電腦 內存放告訴人公司及○○公司之產品零件設計圖之檔案路徑 ,並當庭勘驗結果,被告所有2 台筆記型電腦中,確實存有 告訴人公司及○○公司之產品零件設計圖(檔案路徑詳如附 件所示),而該等○○公司之產品零件設計圖是否含有告訴 人公司之營業秘密,尚待告訴人公司閱覽並詳為比對、整理 後始可得知,告訴人公司聲請閱覽、重製該等檔案資料回去 比對,應屬正當。該等資料雖不在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之範圍 內,惟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是否具有實質或裁判上一 罪之關係,須由檢察官及告訴人公司提出相關主張,並提示 予被告、辯護人答辯後,本院始可判斷。此外,原審法院檢 送至本院之案卷,包含兩宗保密卷宗,分別為彰化地檢署 107 年他字第302 號「案由: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中 法機一字第10760504730 號附件二(刑事告訴狀)」,及同 署10 7年他字第302 號「案由: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 107 年2 月12日調查筆錄」,原審未准許被告、辯護人閱覽 ,此二卷宗資料含有告訴人公司營業秘密,並經被告及辯護



人聲請閱覽,為利被告行使訴訟上之防禦權,本院認為有開 示予被告及辯護人之必要,為避免因該等營業秘密經開示, 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告訴人公司基於該 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有限制被告及辯護人開示或使用 之必要。是本院認為告訴人公司聲請對被告及辯護人核發秘 密保持命令,合於規定,應予准許。至於扣案之被告2 台筆 記型電腦中○○公司之產品零件設計圖,其中「YUK >YUK >「YUK 電動平台優化」資料夾中之「客製圖檔」、「NEW 電路板」兩個資料夾及「YUK 電動滑台物料整合00000000EX CEL 檔」,被告稱與告訴人公司之營業秘密無關,而係○○ 公司及客戶之營業秘密,告訴人公司也同意予以排除,不列 入聲請調查範圍,該部分告訴人公司既不請求調查,自無開 示被告及辯護人之必要,該「客製圖檔」、「NEW 電路板」 兩個資料夾及「YUK 電動滑台物料整合00000000EXCEL 檔」 ,並無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宇修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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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明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