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10年度,20號
CSEV,110,旗補,20,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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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2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尹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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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