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簡字第35號
原 告 陳兆梅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 告 陳丙榮
陳韋銓
陳兆豹
陳兆煌
陳兆虎
陳兆泉
陳兆章
陳李秀菊
陳美英
陳美泉
陳美榮
陳兆明
陳永英
吳東華
吳采崴
吳瀚文
吳國瑋
張若亞
張月珠
張滿娘
張月玲
張秋雯
張俊琪
洪茂順
洪潤輝
鍾洪桂梅
洪宏安
洪毓蓮
劉陳兆櫻
陳美蘭
劉秀雲
劉方頴
陳兆芳(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承登記暨土地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被告甲○○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法第16 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105 年8 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 均已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臺灣高雄少年及 家事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可稽(本院109 年度旗簡字第177 號 卷第53、79、137 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於法院為被告 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該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前,當 然停止。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