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0年度,160號
STEV,110,店補,160,202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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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160號
原 告 沈倫
訴訟代理人 沈裕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美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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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