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0年度,158號
STEV,110,店補,158,202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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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158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林士傑
黃睿暘
被 告 楊瑞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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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