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14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映萱
陳玟樺
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彭麗娟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10,79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