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77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黃馨瑩
被 告 邱楊淵(原名邱煌程即邱皇翔)
朱羿諺(原名朱柏蓉)
朱羿蓁(原名朱家玉)
朱金宗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下述事項:
㈠、本件債務人邱楊淵為附表一所示之行為而無資力清償本件
信用卡債務,且其於本件訴請撤銷時仍處於無資力狀態之
證明方法。
㈡、民法第244條第4項固規定債權人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
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知有撤銷原因之轉
得人回復原狀,惟上開規定,並無許債權人撤銷受益人與
轉得人間法律行為,則本件原告訴請撤銷附表二所示之行
為,其事實上理由及法律上依據為何?
三、茲因上述事項,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附表一:
編號 義務人 權利人 標的物 原因關係行為 所有權移轉行為日期 移轉登記收文字號 種類 日期 1 邱楊淵 朱羿諺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 同小段147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2) 同小段148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2) 贈與 民國98年10月23日 民國98年11月17日 收文字號:98年文山字第244140號 2 邱楊淵 朱羿諺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同小段147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4) 贈與 民國103年10月12日 民國103年10月27日 收文字號:103年文山字第203030號 3 邱楊淵 朱羿蓁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同小段147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4) 贈與 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國103年11月11日 收文字號:103年文山字第213340號 附表二:
編號 義務人 權利人 標的物 原因關係行為 所有權移轉行為日期 移轉登記收文字號 種類 日期 1 朱羿諺 朱金宗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小段147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4) 同小段148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4) 贈與 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國98年12月8日 收文字號:98年文山字第261980號 2 朱羿諺 朱金宗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 同小段147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4) 同小段148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4) 贈與 民國99年1月1日 民國99年1月19日 收文字號:99年文山字第011520號 3 朱羿諺 朱羿蓁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6) 同小段147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4) 贈與 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國103年11月11日 收文字號:103年文山字第2133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