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9年度,1714號
STEV,109,店簡,1714,2021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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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店簡字第1714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訴訟代理人 張晉嘉
被 告 宏紀電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信

陳錦榮
法定代理人 郭玉珍

被 告 周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因主管機關發布解散命令而當然解散,並應
即進行清算程序,惟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
第315條第1項第8款、第24條、第25條定有明文。次按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或依法另行選任,
以董事為清算人,並為清算中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此觀同法
第8條及第322條規定自明。查,被告宏紀電研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宏紀公司)經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以新
北府經司字第10781018450號函廢止登記,且查無有向法院
選任或陳報清算人之情形,有上開函文、被告宏紀公司變更
登記表、本庭查詢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0至27頁),依首
揭規定,自應以被告宏紀公司董事即被告周志信陳錦榮
訴外人郭玉珍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被告陳錦榮雖陳稱其
並非被告宏紀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自承並未於公司解散前
辭任董事(本院卷第46頁反面),則其依法即為清算人即法
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被告周志信、周素華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宏紀公司於民國103年7月28日邀同被告周志
信、周素華、陳錦榮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
(下稱授信契約書),約定保證之債務發生期間自103年7月
28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如被告宏紀公司有信用惡化之
情形經信用保證機構通知停止移送保證者,伊得主張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被告宏紀公司於103年8月27日依授信契約書約
定填具動用申請書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
約定利率按週年利率4.7%計算,應自實際借用日起3年依年
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伊於105年9月9日接獲中小企業
信用保證基金通知被告宏紀公司有信用異常情況,依約伊得
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經扣除備付抵銷及執行案款後,尚
欠733,47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被告等自應負償還
之責,爰依兩造間授信契約書就其中300,000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為部分請求,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則以㈠宏紀公司、陳錦榮部分:伊因為公司負債,很多 財產都被拍賣了,實在沒有能力償還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被告周志信、周素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往來契約書、動 用申請書、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函、放款帳卡明細及存證 信函為證(本院卷第7至15頁),既為被告宏紀公司、陳錦 榮所不爭,而被告周志信、周素華經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 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本院審酌前揭書證,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陳錦榮辯稱其已無力清償債務乙情, 所述縱令屬實,亦無礙於原告本件請求,僅涉及原告於執行 程序中,其債權無法現實上獲得滿足之問題。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本 件訴訟費用額為3,200元(即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1 項目 信用貸款 利息 計息本金 300,000元 週年利率 4.7% 起訖日 民國107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起訖日 民國107年4月24日起至107年5月25日止 民國107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計算方式 按上開利率10%計算。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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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紀電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