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1825號
原 告 綠野香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易晴
訴訟代理人 李淑玲
被 告 黃智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0年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原告嗣後始具狀向本院撤回本件
訴訟,有其聲請撤回狀在卷可據,是本件尚有續行處理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