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10年度,143號
SSEV,110,新小,143,2021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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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小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全富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3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
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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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全富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