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09年度,547號
TLEV,109,六簡調,547,2021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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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何金安
即 原 告

相 對 人 吳正乾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 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 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狀之記載亦不符合 法定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日裁定限原告即聲請人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2月9日寄 存送達於原告指定送達地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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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