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9年度,302號
TLEV,109,六簡,302,20210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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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優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維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裕範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按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命被告為本案
給付及原告應同時履行對待給付之判決,雖僅就命原告應同時履
行對待給付之全部或一部提起上訴,惟因該判決命被告為本案給
付及命原告為同時履行對待給付之間,在性質上具有不可分割之
關係,且對待給付並非訴訟標的,本案給付始為訴訟標的,自應
認當事人之上訴效力及於判決之全部,而係對該判決之全部聲明
不服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949號判決、94年度台上字第2
9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94,400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1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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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