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223號
原 告 張雅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惠玲、張憲統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邱惠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23,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