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0年度,188號
CHEV,110,彰補,188,202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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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88號
原   告 林鍵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清隆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4 款、第
  244 條第1 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亦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
  決,法院應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故原告應於訴狀內
  表明訴之聲明,倘若其獲得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
  文。在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圍,
  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在確認之訴,應表明求為確認某
  法律關係或其基礎事實存在或不存在之意旨;在形成之訴,
  應表明求為判決使某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效果
  。是原告提起之訴,應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
  係,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
  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亦有明文規定。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記載「為債
  務人公同共有土地聲請分別持有聲請」,顯未符合上述要件
  (除未特定何繼承人「所遺留之遺產」外,尚未記載各公同
  共有人就系爭不動產之權利持分比例等),請具狀補正本件
  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請求本院對被告為
  如何判決之聲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未明,請補正本件原因事實(當事
  人、時間、地點、事實經過等)、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
  。
三、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
  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
  證物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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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