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122號
原 告 李盈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崧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91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