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10年度,122號
CHEV,110,彰簡調,122,2021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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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122號
原   告 李盈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崧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91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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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