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救字,110年度,7號
CHEV,110,彰救,7,202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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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姚佳宏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0 0號
相 對 人 黃奇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110年度彰補字第266號),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因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理由,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 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 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 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 本生活之需要」;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無資力或因 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第63 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 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 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經查:本 件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審查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且難認 其訴顯無理由,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相合,爰裁定准許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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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