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9年度,1072號
CHEV,109,彰補,1072,2021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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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07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莊世暐 
被   告 黃佩珍(兼黃許玉花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黃怡勳(兼黃許玉花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黃敏書(兼黃許玉花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黃許玉花之繼承人黃佩珍黃怡勳黃敏書承受訴訟。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 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75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經查:本件繫屬後,被告黃許玉花於民國110年1月24日死亡, 繼承人為被告黃佩珍黃怡勳黃敏書,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原告聲明由上揭繼承人承受訴訟,合 於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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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