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301號
原 告 王永安
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
被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重文(林杏回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張瑋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之裁
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108年8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8月26日」。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 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第239條規定「第221條第2項、第223 條第2項及第3項、第224條第2項、第225條、第227條至第230 條、第231條第2項、第232條及第233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
經查:本件係於民國104年8月26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嗣 於110年1月29日所為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將104年8月26 日誤寫為108年8月26日,自應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