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62號
原 告 𢢵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貞
被 告 臧惟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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