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0年度,62號
GSEV,110,岡補,62,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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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62號
原   告 𢢵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貞 
被   告 臧惟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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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𢢵貞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