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0年度,60號
GSEV,110,岡補,60,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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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6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程聖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健瑋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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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