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0年度,46號
GSEV,110,岡補,46,202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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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4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壁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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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