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0年度,54號
PTEV,110,屏補,54,2021030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5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涵瑜 
被   告 郭香蓮 
      吳永婷 
      吳雅汝 
      吳英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二、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
  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
  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計算。經查,被告之被繼承人吳炎雲遺有如附表所
  示之遺產,其價額共核定為4,625,764 元,有財政部南區國
  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可參,又本件債務人即被告郭香蓮
  應繼分為1/4 ,則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
  1,156,441 元(計算式:4,625,764 ×1/4 =1,156,441 )
  ,較原告陳報算至本件訴訟繫屬時對被告郭香蓮之債權額41
  2,972 元為高,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12,972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
  。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附表:被繼承人吳炎雲所留遺產
┌──┬──┬─────────────────┬────┬─────────┐
│編號│種類│財    產    名    稱   │權利範圍│核定金額(新臺幣)│
├──┼──┼─────────────────┼────┼─────────┤
│ 1 │土地│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8672分 │786,515元     │
│  │  │                 │之1156 │         │
├──┼──┼─────────────────┼────┼─────────┤
│ 2 │土地│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8672分 │230,345元     │
│  │  │                 │之1156 │         │
├──┼──┼─────────────────┼────┼─────────┤
│ 3 │房屋│屏東縣○○鄉○○路000號房屋    │1 分之1 │351,600元     │
├──┼──┼─────────────────┼────┼─────────┤
│ 4 │房屋│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號房屋 │100000分│1,133元      │
│  │  │                 │之33334 │         │
├──┼──┼─────────────────┼────┼─────────┤
│ 5 │房屋│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號房屋 │100000分│9,466元      │
│  │  │                 │之33334 │         │
├──┼──┼─────────────────┼────┼─────────┤
│ 6 │房屋│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號房屋 │100000分│5,633元      │
│  │  │                 │之33334 │         │
├──┼──┼─────────────────┼────┼─────────┤
│ 7 │存款│○○銀行○○分行(活存)     │    │1,500,519元    │
├──┼──┼─────────────────┼────┼─────────┤
│ 8 │存款│○○農會(活存)         │    │490,553元     │
├──┼──┼─────────────────┼────┼─────────┤
│ 9 │其他│現金               │    │125萬元      │
├──┴──┴─────────────────┼────┼─────────┤
│                       │合  計 │4,625,764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