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0年度,121號
PTEV,110,屏補,121,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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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胡清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湘豫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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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