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53號
原 告 喬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雅頌
訴訟代理人 柯佳吟
梁惠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湛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
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
1,000 元,尚應補繳3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
,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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