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10年度,53號
ILEV,110,宜補,53,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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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53號
原   告 喬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雅頌 
訴訟代理人 柯佳吟 
      梁惠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湛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
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
1,000 元,尚應補繳3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
,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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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