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50號
原 告 黃小柔
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哲誠即妤誠室內裝潢設計間因請求返還押金事
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