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10年度,522號
SLEV,110,士小調,522,2021031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傅敬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