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陳德麟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即黃凌祥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黃凌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下稱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即臺 灣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經查,該臺灣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申辦人為 黃凌祥,此有臺灣銀行內湖分行民國110 年3 月5 日函文所 檢附該帳戶開戶基本資料1 份在卷可查,然相對人黃凌祥已 於聲請人起訴前之民國103 年4 月29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1 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 力之人為相對人,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 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