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0年度,500號
SLEV,110,士小,500,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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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50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訴訟代理人 蔣靜萍
被   告 廖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 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規定,應適用小 額訴訟程序,而本件被告現住居所在臺東市,此有個人戶籍 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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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