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0年度,275號
SLEV,110,士小,275,2021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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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275號
原   告 陳鋒陽
被   告 夏海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肆佰肆拾叁元應由被告負擔,其餘應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為臺 北市士林區,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 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0時36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號MFJ-7182車,行經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與社中街33巷 口時,自後撞上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下稱系爭 車輛),需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6,803 元(其中工 資1,403元、零件5,400元),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給付6,803元。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前段、第196 條分別 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 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依民 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 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場圖、車 損照片、估價單等資料為證,並有本院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交通警察大隊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在卷可憑,而被告經合法



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 基此,原告本於上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修復 費用,應屬有據。
(三)又據原告所提之估價單,其修復費用為6,803 元(其中工資 1,403元、零件5,400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 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 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機械腳踏車耐用年 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536,惟折舊累積 額總合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且參酌營利事 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 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 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茲查,系爭車輛係於108 年4 月15日出廠使用(補充資料表僅記載出廠年月,未載明 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上開警局資料所附之補 充資料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算至本件事故發生 時之109年11月18日,系爭車輛已使用1 年8月,是原告就零 件部分,扣除折舊後應以1,611 元為限(計算式詳如附表) ,加計工資1,403元,所得請求之金額應為3,014元,逾此範 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014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 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第1項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1,000 元 (第一審裁判費),其中443 元應由被告負擔,其餘應由原 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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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5,400×0.536=2,894第1年折舊後價值 5,400-2,894=2,506第2年折舊值 2,506×0.536×(8/12)=895第2年折舊後價值 2,506-895=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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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