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9年度,987號
SLEV,109,士簡,987,2021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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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987號
原   告 湯涵雁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瀚瑋律師
被   告 蔡蕙娟
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孟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
3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肆拾肆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本文所明定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此項危險 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而言,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 上字第1779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查本件原告所確認其債權 不存在之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業經被告聲請本 票裁定,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票字第5258號裁定,就其面 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在案等情,業經核閱本院109 年司票 字第5258號卷宗無誤,依票據法第121 條、第29條、第123 條規定,原告即應負發票人責任,惟原告對系爭本票債權存 在既有爭執,且此法律關係之不明確,對於原告之權利亦有 不安之危險,而此不安之狀況有以確認上開債權不存在之確 認判決除去之必要,故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有確認之利 益,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間並無任何借貸關係存在,原告更無收受被告交付之借 款,系爭本票係因為原告要與被告之女即訴外人張以欣商談 離婚事宜,在被告及張以欣的要求下,原告為支付張以欣的 生活費用,方簽發系爭本票作為離婚的條件,現原告與張以 欣已經離婚,依照離婚協議書記載,雙方之財產或對外所有 負債應各自負責,與他方無涉,代表兩造債務在離婚前就已 經兩清,因此系爭本票債權並不存在。
㈡被告所提出之借據及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簽立的日期均不相同,所簽立的時間更係在被告主張之借 款債務之後,尚難以此認為兩造間有借貸關係存在。 ㈢聲明:1.確認系爭本票之債權暨利息債權對原告不存在;2.



被告應將系爭本票返還原告。
三、被告答辯略以:
㈠原告與張以欣原為夫妻,於兩人結婚前,原告就表示因為資 金不足,請求被告代為墊付結婚金飾的費用60餘萬元,婚後 自民國108 年5 月起,原告常以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被告 多次調借現金,被告除自身貸予新臺幣(下同)110 萬元外 ,也向友人借款100 萬元借予原告,上述金額加總已逾250 萬元,雖然原告一再承諾會還款,但是卻無限期拖延,嗣後 被告與張以欣於109 年6 月3 日至原告家中商談還款及離婚 事宜,原告當場表示總共積欠被告250 萬元,且會於109 年 6 月15日中午前清償,當日並簽立借據確認總債務為250 萬 元,並表示除本金250 萬元外,另會支付6 萬元利息,但於 109 年6 月15日當日,原告並未清償,被告遂請原告簽立系 爭契約,並經訴外人即原告之姊湯琪華之擔保,共同發系爭 本票。
㈡承上所述,原告係因積欠被告債務,方簽發系爭本票,故兩 造間係存有借貸關係,縱認兩造間無借貸關係存在,原告既 然自承系爭本票為離婚之條件,則系爭本票原因事實仍有效 存在,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
㈢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之女張以欣原為夫妻,系爭本票為原告 所簽發(系爭本票另有共同發票人湯琪華),兩造就系爭本 票為直接前後手,嗣被告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等 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系爭本票影本及本院109 年度 司票字第5258號裁定在卷可考,然原告主張系爭本票票據權 利不存在,並請求返還系爭本票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本 院認定如下: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2 人以上共同簽 名時,應連帶負責。票據法第5 條定有明文。又按票據債務 發生後,票據債務人依票據法第13條前段規定之反面解釋, 對執票人主張兩造間有直接抗辯之事由,而提起確認票據債 權不存在之訴時,因票據係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行為 一經成立發生票據債務後,即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 ,是執票人關於票據給付之原因不負證明之責,應由票據債 務人就其抗辯之原因事實先負舉證責任,俾貫徹票據無因性 之本質,以維票據流通性,迨票據原因關係確定後,關於該 原因關係之存否、內容等之爭執,再依一般舉證責任分配法 則處理,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簡上字第26號判決意旨同此見 解。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原告主張係與張以欣離婚之條件 ,被告則主張係基於兩造間先前已發生之借貸關係,是兩造



所提出之原因關係南轅北轍,其原因關係尚不明確,揆諸前 揭說明,自應由票據債務人即原告就其抗辯之原因事實先負 舉證責任。
㈡然原告並未就其主張之原因關係提出證據供本院參酌,反係 被告提出兩造間所簽借據、系爭契約、兩造及其他訴外人於 109 年6 月3 日、6 月15日錄音檔案而為舉證,分述如下: 1.被告所提出之借據內載「湯涵雁於民國109 年6 月15日將歸 還蔡蕙娟女士250 萬元整特立此文件證明,事後兩不相欠, 另付現金6 萬利息」,並以原告為立據人,上載日期為109 年6 月3 日;所提系爭契約則載「一、乙方(按:指原告) 向甲方(按:指被告)借款250 萬元用於投資用途。二、甲 方於107 年10月間至108 年12月間,陸續交付250 萬元與乙 方,乙方已經收訖甲方交付之250 萬元無誤。三、乙方承諾 於10 9年6 月29日前返還甲方本金250 萬元及利息6 萬元整 ....。四、乙方簽具附件本票1 紙供甲方作為本件借款擔保 ,乙方未於109 年6 月29日前返還甲方256 萬元,甲方得直 接持附件本票聲請裁定... 」,有前述借據、系爭契約影本 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5、20頁),原告復自承前述文件均 為原告所親簽(見本院卷第63頁反面),是被告辯稱系爭本 票之原因關係為借貸等語,尚非無據,原告雖主張前述借據 及系爭契約簽立之日期不相同,簽立時間均在被告主張借款 債務發生之後云云,然借貸雙方過去多次借貸之後,貸與人 為求保障,而要求借款人將過去多次借款之金額合計寫於同 張借據中,嗣又認保障不足,而再要求借款人再次書寫借款 以供證明,實非無可能,尚不能僅以借款文件所載日期不同 ,且在實際借貸時間之後,即推論前述借據及系爭契約內容 均為不實。
2.再被告所提錄音檔案,雖經被告以109 年6 月3 日錄音內容 有部分缺漏為由,而否認形式上真正(見本院卷第61頁), 然經本院勘驗前述錄音檔案,其中109 年6 月3 日之對話完 整,而未見聲音或影像跳耀等情形(詳見附件所載),且其 中109 年6 月3 日錄音之檔案時間4 分33秒時,原告提及「 我們現在很簡單的處理方式就是,媽媽(按:指被告)妳說 的金飾的啊、包括所傳助我(音譯)的4 次,他有算嘛,4 次然後100 ,我們全部加起來是250 嘛」時,並有拍攝到原 告本人,經本院核對聲音與原告本人動作相符,有本院110 年2 月4 日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9頁反面、81頁 反面),足徵該等錄音中原告之發言,並未經他人偽造或變 造,原告徒以前詞而否認錄音檔案形式上真正,顯非可採。 被告所提出109 年6 月3 日(錄音地點:原告家中)及109



年6 月15日(錄音地點:臺北市士林戶政事務所)錄音檔案 ,經本院勘驗如附件所示,有本院110 年2 月4 日勘驗筆錄 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9-82 頁),勘驗結果顯示原告於10 9 年6 月3 日錄音檔案內,多次提及因「金子60幾」、「媽 媽4 次90幾」、「還有個100 」、「然後再加6 萬利息,25 6 萬」,隨後被告於檔案時間7 分20秒要求原告書寫借據, 而經原告同意,對照前述原告於109 年6 月3 日簽署之借據 ,可徵該借據所載金額,係過去原告與被告間債權債務金額 之結算,而非原告主張之與張以欣離婚條件,此外原告更於 109 年6 月15日錄音檔案中提及「對對,現在就是該還的我 一定還,絕對放心,一毛錢也不會欠,我家裡的人也跟我說 趕快把他清一清,我說我知道。像我姐也知道啊,因為他那 邊很多東西都是現在就是同樣的狀況」、「所以說我簽本票 ,我一樣也可以壓一個禮拜」,更徵原告於109 年6 月15日 簽署之系爭契約及系爭本票,均係基於與被告間過去債權債 務關係而簽署,而與離婚之條件全然無涉,被告所辯尚非無 據。
3.是本件原應由原告就其抗辯之原因事實先負舉證責任,然原 告就此並未舉證,反係被告提出之證據證明被告所辯之原因 關係為可採,從而原告主張其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並 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本票,自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未就其抗辯之原因事實先負舉證責任,反係 被告提出證據證明其所辯,是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 存在,並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本票,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6,344元(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附表:
┌──────┬─────┬───┬──────┬──────┐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發票人│ 到期日 │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 │
├──────┼─────┼───┼──────┼──────┤
│109年6月15日│256萬元 │湯涵雁│109年6月29日│TH0000000 │
│ │ │湯琪華│ │ │
└──────┴─────┴───┴──────┴──────┘
附件:
┌────────────────────────────┐
│一、檔名:「0603湯家影像-1」,為錄影檔案 │
│(以下蔡蕙娟湯涵雁、張以欣各以蔡、湯、張代替,時間均為│
│檔案時間) │
│02:55 │
│湯:那現在就是,我有傳簡訊說,12號那天會比較有空,早上的│
│ 話..加上先給你$250萬,因為我的戶頭有問題,我不管他了│
│ ,我現在就是想辦法那天會給你250 萬,那如果說下午有空│
│ 的話,如果要簽就簽一簽。如果說你確定,我這邊律師就會│
│ 打,打很簡單的,簽一簽就好,大家都不為難誰,就簡單嗎│
│ ,他自己這樣回我,這樣回我我就這樣回。 │
│蔡:誰也沒有要為難誰。 │
│湯:今天講句實話,走到這一步,誰也不願意,現在就是說,讓│
│ 大家都回復到正常生活,我現在因為身體的關係,我能做的│
│ 也只有這份工作而已,那剩下要開業要慢慢看時機,配合他│
│ ,我現在就是一份穩定的薪水。 │
│04:03 │
│蔡:我是想說,我說實話,你要真得確定,因為我們真的都很相│
│ 信你,你說的每一句話。 │
│04:15 │
│湯:我了解,現在就是說,因為變成說有些事情可能是因為我自│
│ 己部分得處裡上有很多問題,這些問題也不會干擾,不要拖│
│ 到大家。 │
│04:33 │
│湯:現在就是說,我們現在很簡單的處理方式就是,媽媽妳說的│
金飾的啊、包括所傳助我(音譯)的4 次,他有算嘛,4 次│
│ 然後100 ,我們全部加起來是250 嘛,250這個我就會那天 │
│ 12號現金直接打給你,我怎麼去弄來這錢,就不用管,拿到│
│ 最重要,你們的問題就解掉了,就不會你再失信別人,這樣│
│ 我多不好意思。 │
│(04:32-04 :39有拍到湯本人,有拍到湯本人,經核對聲音與│
│湯本人動作相符) │
│蔡:我一直催你我也很不好意思。 │
│湯:不是,因為變成說,你答應人家都做不到,變成你在黃牛,│




│ 變成說因為我的關係,所以說OK沒關係,這個部分我一定把│
│ 他完成,這幾天我已經想辦法在處理這件事情。 │
│蔡:因為我從做生意開始,我沒有任何票,我就是只靠這張臉跟│
│ 這個信用而已,所以人家也信任我,讓我這樣有困難就先給│
│ 我,我也不能這樣一直失信於人,變成我以後做生意也做不│
│ 了了,你已經害媽媽真的是很慘的。 │
│05:45 │
│湯:就是說在這方面就是很不好意思,這次跟妳壓個時間就是12│
│ 號的中午,早上妳就會拿到錢。啊如果說她方便,那如果說
│ 要簽,上次她傳給我嘛,如果拿到的話晚上也可以簽,我說│
│ OK沒關係。那就是下午那拿到後那天文件簽一簽,那個就很│
│ 簡單了,剩下去戶政事務所辦一辦就結束了,我們大家都不│
│ 要是誰,大家都是成年人了,剩下的這部分就是說,我們盡│
│ 快的把媽媽幫我這部分,把他處理掉,當然很抱歉就是說,│
│ 造成你的信用或什麼會打到,這點就是要跟你說抱歉,因為│
│ 我真的有我的難處在,這個處真的。 │
│蔡:我也知道你有難處在,所以才會說願意這樣子,當家長的總│
│ 是為小孩著想你也當家長,我也當家長,所以都是希望小孩│
│ 幸福。 │
│湯:走到這步是這樣的話,也許,我這個男人不好,下個男人會│
│ 更好,當然我們就不要去耽誤到別人,他還年輕,就是說,│
│ 我們就是一個部分,就像我剛剛講的,我在12號就來做個最│
│ 快的處理方式。 │
│蔡:你確定? │
│湯:確定。 │
│張:你的12號怎麼壓的,你的12號是怎麼算出來? │
│07:20 │
│蔡:不好意思齁,我有個不請之情,你可不可以寫一張給我。 │
│07:25 │
│湯:你要寫一個借據嗎? │
│07:28 │
│蔡:對,就是你12號要付清給我。 │
│湯:你要寫的話,還是你寫好,我簽名就好。 │
│蔡:我沒有寫,對不起,我也是臨時來這邊,想說順便來看一下│
│ … │
│07:40 │
│湯:那這樣好了,我們就是你就相信最後一次,如果說我真的做│
│ 不好,12號真的沒有辦法付清的話,你可以法院告我都沒有│
│ 關係,因為… │
│07:50 │




│張:我們不需要走到這一步。 │
│07:53 │
│湯:基本上,因為我為什麼敢跟你押,為什麼我連那個都安排在│
│ 12號,是因為後續已經..我已經安排好了,就是說那個錢全│
│ 部湊齊,我也沒有多啦,也只有這樣。那就是說好,後面要│
│ 算再算,先把這部分先還妳,然後簽的部分就是上面把它寫│
│ 一寫,把它寫完就可以。 │
│08:20 │
│蔡:這個都沒關係,反正那天你12號給我,我那一張就還你。 │
│08:23 │
│湯:OKOK啊,那有什麼問題。 │
│蔡:因為我們家很簡單,我做事一向也是,不是我們的我們不貪│
│ ,我們也不要多什麼錢,通通都不要,大家好來好去,相欠│
│ 債,大家互相,我們都基於誠信,相信每一個人,也希望每│
│ 一個人對他自己講的話要負責… │
│二、檔名「0603湯家影像」,為錄影檔案 │
│08:00~12:27(畫面均照天花板,沒照到人) │
│蔡:對啊健康真的要很注意。 │
│張:其實還好啦,其實這樣讓我們就說定15號處理15號那天把事│
│ 情辦完。 │
│張:那剩下那個。 │
│蔡:沒關係,可能就要麻煩你你真的要先寫一張給我,我也給 │
│ 得別人,人家真的很有誠意要處理,我也是一延再延。 │
│湯:Ok、OK。 │
│蔡: 我也說不出所以然。 │
│湯:好, 那我再寫一張250 的給你。 │
│蔡:對。 │
│湯:寫一張250 給你,就是15號當天付清給你,好不好,稍等一│
│ 下。 │
│後至12:27均無對話 │
│(12:27~19:15省略) │
│19:15 │
│湯:不好意思喔,印泥很少用都藍的比較多,所以找到一個紅的│
│ 。等它乾。 │
│19:38 │
│湯:這個還是那個方方小小的那個蓋印章的,正方形小小手還要│
│ 伸進去,我們家比較沒有再用這個,蓋章比較快。 │
│19:53 │
│蔡:說實在的,我也被騙到怕了。 │
│19:55 │




│湯:放心啦,我是很少在蓋這種東西啦。我之前被人家蓋的時候│
│ ,也是票被跳到,拿了一堆芭樂本票,也沒用,但是就是自│
│ 己笨,但是對自己人比較不會啦,你要蓋章就用印章,啊你│
│ 要這個,印章就怕人家說偷刻… │
│(中間省略) │
│21:00 │
│湯:這個就是當天還我就好,你就有心點就幫我撕掉就好。 │
│21:07 │
│蔡:也可以啊,當場撕掉給你看。 │
│21:10 │
│湯:其實那天我匯給你之後,剩下的就是戶政事務所嘛,戶政事│
│ 務所其實你就要撕掉,就沒事了。因為我匯款給妳,我有單│
│ 據,我有存根,我根本就有沒有這個就…對我來說根本就沒│
│ 有差。只是說OK暫時在這段時間,用這個做擔保。 │
│21:35 │
│蔡:啊不好意思,你剛說那個利息。 │
│21:38 │
│湯:利息我一樣匯給你,另外$6萬現金給你。 │
│21:42 │
│蔡:另外… │
│21:43 │
│湯:我就直接給你就好啦,那天晚上不是會碰面,我就現金給你│
│ 就好啦。讓你也付給別人利息,因為利息你也拖很多。 │
│21:52 │
│蔡:哪你就寫在旁邊就好啦。 │
│21:53 │
│湯:OK好。 │
│22:03 │
│湯:我這邊寫個含 含利息$6萬,這樣。 │
│22:07 │
│蔡:另利息$6萬,另付現金$6萬。 │
│22:14 │
│湯:啊,我就寫另付現金好不好,現金$6萬利息,這樣寫比較清│
│ 楚。 │
│22:40 │
│蔡:沒有啦,該怎麼樣就怎麼樣,說實在的,該怎麼做就怎麼做│
│ 。 │
│22:48 │
│湯:好。 │
│(中間省略) │




│26:20 │
│蔡:我想問一下,頭先我們是說300 萬嘛,不對250 萬。 │
│26:27 │
│湯:250萬就是他丟出來的數目。 │
│26:30 │
│張:不是我丟出來,是你跟媽媽借的,不是我丟出來的。 │
│26:30 │
│湯:他丟出來的數目,說金子60幾,然後說媽媽4 次90幾,啊加│
│ 起來還有個100 嘛,啊100 我現在這些,如果我找律師來抓│
│ ,100 我會去抓這些單據,但是基本上我這些都不要拉,就│
│ 全部加起來就是這樣,啊這樣就結束了,不就好了。 │
│26:58 │
│蔡:啊你說抓單據是抓什麼? │
│27:01 │
│湯:沒有沒有,因為100 得太籠統了,有括號一些東西,有房租│
│ 啊,OK好這樣太難去處理這些單據,他說100 就100 ,然後│
│ 你的金子65,加上你的四次85,剛好250 ,然後再加6 萬利│
│ 息,256 萬。 │
│27:25 │
│張:那卡費都不用付嗎? 所以你的意思是所有的卡費都要我自己│
│ 繳? │
│27:42 │
│湯:就這樣,因為這樣的話是我們把問題都處裡完了,這樣處裡│
│ 完就OK嘛,這樣大家都不會拖著。 │
│27:52 │
│張:然後房租一年多也都我自己繳。 │
│27:58 │
│湯:唉,不要跟我算那個。你要算那個,我就跟你精算。 │
│28:08 │
│蔡:你要讓她自己付。 │
│28:10 │
│湯:不是啊,說事情辦完了之後,啊你後面你要這樣都OK嘛,假│
│ 設 說卡費有這麼多,除以2 ,我可以跟你除以2 ,總total│
│ 幫你除以2 ,對,那如果說,因為我不想去算這些零零散散│
│ 的,如果說往前去抓得話,就沒有所謂得心甘情願…沒有那│
│ 種話。因為我覺得這不要去撕破臉這些東西。你說到事後,│
│ 我們都還是朋友,你說卡費付不出來,我可以幫你沒問題,│
│ 我如果有賺我OK啊!… │
│張:我現在還是負債…湯:現在你負債,你的是多少,我負債是│
│ 上千喔… │




│(上述本院勘驗之段落,對話完整,未見聲音或影像的跳耀,但│
│除經特別說明部分外,其餘畫面均只照到天花板沒有照到人) │
│三、檔名「0615 士林戶政」,為錄音檔案。 │
│被告之姊湯琪華下稱湯姊;張以欣之舅媽下稱舅媽。 │
│05:34 │
│蔡:因為當初你是說要做投資,所以盡量把錢調給你。 │
│湯:對對,現在就是該還的我一定還,絕對放心,一毛錢也不會│
│ 欠,我家裡的人也跟我說趕快把他清一清,我說我知道。像│
│ 我姐也知道啊,因為他那邊很多東西都是現在就是同樣的狀│
│ 況,是同一人調出來的錢(不清楚)。 │
│10:13 │
│湯姊:這個是借貸契約? │
│舅媽:對啊。因為他跟媽媽借的是錢啊! │
│湯姊:(不清楚)本來就要簽,如過基於信任這是比較正式的啦│
│ !我只是想問一下,我問一下(不清楚) │
│舅媽:這是2 件事,我解釋給你聽,一般來說這個契約就是代表│
│ 事情的存在,然後呢,本票就好像(不清楚)我們稱叫他│
│ 為玩具本票也好,他只是證明這個款項的事情。我這邊有│
│ 寫,假設這款項有還,我就把這張掛號寄回去給你。可是│
│ 如果假設這個錢沒有還,因為你說如果真的沒有還要走法│
│ 院。 │
│湯:我知道我知道。 │
│舅媽:就契約的話法院程序比較慢,走本票的話本票裁定程序比│
│ 較快。但是本票是無因證券,他對於契約這件事情就像我│
│ 們跟人家簽採購合約,我支票也都是另外給,他是兩份文│
│ 件。所以就是為什麼希望你們除了簽這份合約之外,也多│
│ 簽一份本票,啊因為你說過2 天錢就匯進來。 │
│湯:所以說我簽本票,我一樣也可以壓一個禮拜。 │
│舅媽:對啊對啊。 │
│湯:OKOKOK啊。 │
│湯姊:你要壓你拿到錢的日期就對了。 │
│湯:Ok那我就押一個禮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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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