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9年度,655號
SLEV,109,士簡,655,2021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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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6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安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八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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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