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0年度,114號
CYEV,110,嘉簡,114,2021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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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11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得安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一、依卷附土地登記資料、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補正被告
「何**」之真正姓名及住居所,並更正訴之聲明。
二、提出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對造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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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