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4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龔坤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841元,及自95年6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15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3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收600元之違約金。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