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9年度,703號
CYEV,109,嘉簡,703,2021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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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7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泳波
許金塗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巽捷許銘欽



許石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1,480元(計算式: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及14
8-5地號土地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520元/㎡×原告主張上開土
地面積共短少99㎡=51,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
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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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