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790號
原 告 蔡佳臻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複 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被 告 鍾張秀雲
張金豪
張金瑞
楊文銀
楊鵒鐘
楊雅君
劉張美琴
張美雪
張慶輝
張景謙
張楊玉嬅
張淑眞眞
張俊興
曾月霞
王麗卿
王麗兒
王品鈞
王鉦傑
王彥堯
王嘉恩
李金錦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唐玉鈴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李玉敏
複 代 理人 吳晉輝
丁維儀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李玉敏
複 代 理人 吳晉輝
丁維儀
被 告 王敏雄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育辰律師
被 告 徐王秀珍
王順富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麗
被 告 蔡環玉
鄭建男
林再正
趙庭鳳
受 告 知人 陳坤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及事實理由欄、附表關於當事人姓名「楊鵠鐘」之記載,應更正為「楊鵒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的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