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10年度,72號
OLEV,110,員小,72,2021033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7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江崇誌
被 告 張帛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777元,及其中新臺幣26,413元自民國109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