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08年度,17號
OLEV,108,員簡,17,20210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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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志雄(信託登記予周宗熙)

上 列一 人
訴 訟代理 人 林佳怡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徐佳詰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曹福田  住臺中市○○區○○路0巷0號
       曹芳榮  住彰化縣○○市○○街00巷00號
上列二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李淵源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曹秋雄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曹四輝  住同上路364巷22號
       曹竣盛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曹黃春容 住同上段37號
       曹永德  住臺中市○○區○○巷00號
       曹瑋宗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
       曹鈴川  住彰化縣○○鄉○○路○段000號
       曹進祥  住同上
       曹立杰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
            號
       曹月娥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
            號
       曹崇裕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曹勝翔  住同上
       曹晏瑜  住同上
       石美玉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0
            號之2
       曹崇澤  住彰化縣○○市○○路○段00號
       黃梅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曹又仁  住同上
       曹新武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
       曹馨元  住同上
       黃文珍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
            號
       曹晉祐  住同上巷11號
       黃金鑾  住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
       曹全   住彰化縣○○市○○路○段00號
       曹風堯  住同上段32巷27號
兼 上一 人
訴 訟代理 人 曹柏陽  住同上段35號
相  對  人
即 受告知 人 周宗熙(即被告黃志雄之受託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21樓
            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件即「各共有人應受補金額配賦表(新方案)」中,關於「曹峻盛」之記載,應更正為「曹竣盛」。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如其錯誤已於判決原本更正,並予以註明,毋庸另為更 正裁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另聲請人聲請就主文第一項所示附件有關「 周宗熙」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志雄」云云,查本院將鑑定人 華生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配賦表引為判決附件, 原配賦表誤載為「周宗熙」部分,本院已更正,故聲請人此 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簡燕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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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