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10年度,29號
NTEV,110,投簡,29,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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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投簡字第2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延 
被   告 吳舜岳 
      吳舜宙 
      吳麗君 
      吳麗紅 
      吳麗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陸佰陸拾玖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而前揭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此關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自 明。第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 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 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參照)。至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應併計至起訴止之利息 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原告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提起本件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訴訟 ,並主張對被告吳舜岳有本金新臺幣(下同)16萬3,837 元 及利息債權,並取得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778號支付命令 及確定證明書。是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 年法律 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所持之見解,原告對被告 吳舜岳之債權額,計算至起訴當日止,共計66萬0,642 元( 計算試如附表一所示)。復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 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所持之見解,本



件原告所欲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其價額229萬3,347元(計 算式如附表二所示),再按被告吳舜岳之應繼分比例5分之1 計算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撤銷所得之利益為45萬8,669 元 ,是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5萬8,669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2,100元, 尚應補繳2,860元,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860 元,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附表一:(金額:新臺幣;利息計算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
│債權(一)│本金:11萬4,964元(須另計2萬2,738元之原有其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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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始日 │終止日 │週年利率│應給付金額 │
│ ├──────┼──────┼────┼───────┤
│ 利息 │94年2月16日 │104年8月31日│ 19.99%│24萬2,343元 │
│ ├──────┼──────┼────┼───────┤
│ │104年9月1日 │110年1月14日│ 15%│9萬2,7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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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二)│本金:4萬8,873元(須另計5,743元之原有其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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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始日 │終止日 │週年利率│應給付金額 │
│ ├──────┼──────┼────┼───────┤
│ 利息 │94年2月26日 │104年8月31日│ 18.25%│9萬3,812元 │
│ ├──────┼──────┼────┼───────┤
│ │104年9月1日 │110年1月14日│ 15%│3萬9,426元 │
├─────┴──────┴──────┴────┴───────┤
│債權額合計:11萬4,964元+2萬2,738元+24萬2,343元+9萬2,743元+4 │
│ 萬8,873元+5,743元+9萬3,812元+3萬9,426元=66萬0,64│
│ 2元 │
└────────────────────────────────┘
附表二:(元以下四捨五入)
┌──────────────────────────┐
│撤銷標的之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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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 │南投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
│ │計算式:98㎡9700元/㎡=95萬0,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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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2 │南投縣○○市○○段000○號建物 │
│ │(門牌號碼:南投縣○○市○鄉路000巷0號) │
│ │課稅現值:17萬7,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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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3 │三合郵局存款66萬1,7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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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4 │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存款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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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5 │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存款3萬8,0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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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6 │中福振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103股 │
│ │4,103股起訴當日收盤價29.6元=12萬1,4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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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7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756股起訴當日收盤價44.3元=3萬3,49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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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8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383股起訴當日收盤價28.9元=1萬1,0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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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9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40股起訴當日收盤價31.65=1,2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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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0│宏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313股起訴當日收盤價25.3=7,9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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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1│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4,763股起訴當日收盤價18.15=8萬6,4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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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2│開發金股票 │
│ │1萬0,780股起訴當日收盤價9.46=10萬1,9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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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3│力霸股票(已下市) │
│ │72股每股票面金額10元=7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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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4│瑞軒股票 │
│ │103股起訴當日收盤價11.85=1,2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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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5│大眾控股票 │
│ │8股起訴當日收盤價13.95=1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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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標的價額合計: │
│95萬0,600元+17萬7,300元+66萬1,767元+10萬元+3萬8,│
│006元+12萬1,449元+3萬3,491元+1萬1,069元+1,266元 │
│+7,919元+8萬6,448元+10萬1,979元+720元+1,221元+│
│112元=229萬3,3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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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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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福振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