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埔簡字第2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睿祐即范洲安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范睿祐之被繼承人范龍貫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等資料 ,並提出更正本件被告姓名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
(二)提出足以認定原告起訴時得獲保全之債權總額之資料【算 至起訴時即民國110年1月29日之債權額,包含本金、利息 、違約金及督促(訴訟)程序費用等之加總債權】,以查 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 費率,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補繳不足之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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