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245號
原 告 蔡許省
訴訟代理人 蔡蕙茹
被 告 吳素珍
陳勇嘉
陳勇鳴
陳建男
陳玉美
陳玉珠
陳怡完
陳朝和
陳朝振
陳朝興
陳麗霞
紀陳麗雲
楊陳麗婥
張豐彥
張明仁
黃麗華
張聿淇
張聿汝
張明玉
郭陳幸
陳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0 年5 月6 日上午9 時45分在北港簡易庭辯論。
理 由
本件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已命原告補正 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相關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 ,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時仍漏未提出,致本院無法確定當事 人是否適格。本院原得以原告補正不完全駁回原告之訴,但 考慮到原告為一般當事人,未必精通法律,因此,本院本於 訴訟照料原則,依職權函查上開事項,並再開辯論,辯論期 日則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