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10年度,57號
PDEV,110,斗補,57,202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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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5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嘉陽即洪宗盛、洪**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
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有如附 表所載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 訴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 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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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補正事項 │ 說明 │
│號│ │ │
├─┼───────────┼─────────────────────┤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嘉陽即洪宗盛、洪**間撤銷│
│ │(下同)1,430元。 │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1,00│
│ │ │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




│ │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 │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 │
│ │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
│ │ │,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
│ │ │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
│ │ │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
│ │ │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
│ │ │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 │
│ │ │議參照)。至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應併計至起│
│ │ │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 │ │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 │
│ │ │參照)。查原告於民國110年1月28日提起本件撤│
│ │ │銷遺產分割登記訴訟,並主張對被告洪嘉陽即洪│
│ │ │宗盛有本金及利息債權,已取得本院105年度司 │
│ │ │執丙字第25496號債權憑證。原告對被告洪嘉陽
│ │ │即洪宗盛之債權額,截至本件繫屬日即110年1月│
│ │ │28日止計算之本金及利息,合計225,724元(計 │
│ │ │算式如卷內試算表)。又本件原告所欲撤銷法律│
│ │ │行為之標的即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
│ │ │之價額為3,162,961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25㎡│
│ │ │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7,075元/㎡應有部 │
│ │ │分42/160=3,162,9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依上開法條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 │ │225,7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
│ │ │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430元,爰限期命原│
│ │ │告補正。 │
├─┼───────────┼─────────────────────┤
│2 │提出彰化縣北斗鎮中華段│本件原告固以洪嘉陽即洪宗盛、洪**為被告,│
│ │79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 │聲明請求上開被告就彰化縣北斗鎮中華段790地 │
│ │謄本(地號全部、權利人│號土地所為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
│ │姓名請勿遮掩)、歷次異│銷,洪**應將該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
│ │動索引(權利人姓名請勿│銷。惟查,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行使其撤銷權 │
│ │遮掩)、被告洪嘉陽即洪│,如僅請求撤銷債務人之行為,則應以行為當事│
│ │宗盛、洪**之被繼承人│人為被告,即其行為為單獨行為時,應以債務人│
│ │洪國雄之除戶戶籍謄本、│為被告,其行為為雙方行為時,應以債務人及其│
│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相對人為被告,故其行為當事人有數人時,必須│
│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一同被訴,否則應認其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最│
│ │省略)、被告洪嘉陽即洪│高法院28年渝上字第978號、38年台上字第308號│
│ │宗盛、洪**向彰化縣北│判例意旨參照)。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




│ │斗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
│ │記之資料即彰化縣北斗地│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
│ │政事務所以100年北登資 │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
│ │字第22730號收件辦理分 │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
│ │割繼承登記之隱匿登記名│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
│ │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決意旨參照)。是原告起訴主張撤銷洪嘉陽即洪│
│ │之第三類資料,如有再轉│宗盛、洪**之被繼承人洪國雄之繼承人間就遺│
│ │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即應以該協│
│ │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議之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
│ │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欠缺,並應對洪嘉陽即洪宗盛、洪**之被繼承│
│ │依上開資料如有所列被告│人洪國雄所遺全部遺產整體為之。爰限期命原告│
│ │洪嘉陽即洪宗盛、洪**│補正左列事項,如依上開資料認有所列被告洪嘉│
│ │以外之繼承人及起訴狀所│陽即洪宗盛、洪**以外之繼承人及彰化縣北斗
│ │列不動產以外之遺產,應│鎮中華段790地號土地以外之遺產,應具狀追加 │
│ │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該等繼承人為被告及追加以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
│ │告及追加以全體遺產為訴│,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
│ │訟標的,以及查報被告洪│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
│ │嘉陽即洪宗盛、洪**最│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
│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
│ │略),並提出準備書狀載│ │
│ │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 │
│ │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 │
│ │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 │
│ │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 │
│ │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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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