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澄字,109年度,3580號
TPPP,109,澄,3580,202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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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判決
109年度澄字第3580號
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代 表 人 陳菊
被付懲戒人 方碩堂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蘇澳港營運處督導



王國銘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蘇澳港營運處技術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方碩堂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王國銘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略以:
壹、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方碩堂原任職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正工 程司兼港埠工程所主任,嗣因應政府組織再造進程及將企業 化精神導入港口經營之政策,交通部所屬各港務局於民國10 1年3月1日依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改制成立為由 政府獨資經營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港務公司 ),並得視業務需要設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原基隆港務 局蘇澳港分局即改制為臺灣港務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蘇澳港 營運處(下稱蘇港營運處),方碩堂自101年3月1日起至108 年12月11日止,擔任蘇澳港營運處之督導兼業務科經理,其 間並自103年1月2日至106年5月8日代理蘇澳港營運處工務科 經理一職,負責蘇澳港區業務之營運及工程業務之督導。被 付懲戒人王國銘原任職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操作士 ,於101年3月1日臺灣港務公司改制設立後,王國銘擔任蘇 澳港營運處工務科之助理技術員,嗣自105年1月16日起擔任 技術員一職,仍任職於蘇澳港營運處工務科,至106年5月10 日調任至蘇澳港營運處港勤所。王國銘任職蘇澳港營運處工 務科(助理)技術員期間,主要負責辦理港區小型土木類工 程之規劃設計,以及相關工程採購案之監造結算工作。詎其



2人對於所督導或承辦之下列蘇澳港營運處相關工程採購案 件,未能審慎依法行事,而有下列之違法失職行為:一、104年度蘇澳港航道、迴船池、港池疏濬工程:(一)緣蘇澳港營運處於104年5月間發包「104年度蘇澳港航道、 迴船池、港池疏濬工程」,該工程由立富營造有限公司(下 稱立富公司)以新臺幣(下同)22,630,000元得標施作,自 104年6月1日開工,同年12月4日竣工,並於同年12月24日驗 收完成。工程施作期間,由立富公司黃彬修擔任上開工程之 工地主任。方碩堂王國銘分別為上開工程之主管與承辦人 ,詎仍接受黃彬修提供之飲宴招待及金錢賄賂如下: 1、於104年11月5日,黃彬修花費14,000元,招待方碩堂、王國 銘2人至宜蘭縣○○鎮○○路00號2、3樓有女陪侍之「富豪大酒 家」飲宴。
2、於104年11月18日,黃彬修在蘇澳港區內之施工碼頭將15,00 0元之賄款交付王國銘收受。
3、黃彬修續於同年12月2日,在蘇澳港營運處將15,000元之賄 款交付王國銘收受。
4、於104年12月24日,即上開工程驗收當日,黃彬修復花費20, 000元,招待方碩堂王國銘2人至宜蘭縣○○鎮○○路00○00號 有女陪侍之「金皇后酒店」飲宴。
(二)上開事實除據黃彬修於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下稱宜 蘭縣調站)詢問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 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明確外,並有立富公司104年11月及12月 之工程零用金支出單、「富豪大酒家」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 本在卷足憑,堪信屬實。
二、蘇澳港杜鵑颱風災害整建工程:
(一)104年9月底杜鵑颱風侵襲後,蘇澳港營運處規劃辦理「蘇澳 港杜鵑颱風災害整建工程」,該工程係由立展工程顧問有限 公司設計監造,並由王纘杰所經營之杰棋工程有限公司(下 稱杰棋公司)得標承作,標案金額516萬元,於105年1月12 日開工,同年6月7日竣工、7月27日驗收完畢。其中「浮標 固定排放工作」之部分,則由杰棋公司另以27萬元之價格轉 包由正大興國際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正大興公司,負責 人為李來成)承作。
(二)上開轉包之「浮標固定排放工作」部分,工程項目內包含3, 000公斤鐵鍊之施作,然正大興公司於105年4月20日施作完 畢後,所施作之鐵鍊重量未達契約所約定之3,000公斤,經 王國銘檢視磅單後發現上情,要求王纘杰補足重量,王纘杰 遂要求李來成自行向王國銘說明。李來成即於105年4月26日 ,與王國銘相約在蘇澳港營運處對面汽車旅館之停車場王纘



杰駕駛之車輛上見面,由李來成與王國銘商談鐵鍊重量不足 之情事。李來成向王國銘表示因設計關係,鐵鍊重量無法達 到契約所定3,000公斤,本應進行變更設計並減價程序,然 李來成為求王國銘協助讓其能依原契約設計重量驗收通過並 請領工程款項,竟交付現金賄賂15,000元予王國銘。(三)王纘杰為求王國銘對上開工程可能發生之各項缺失不予查報 ,遂陸續對王國銘提供下列飲宴招待及金錢賄賂,均經王國 銘接受或收受:
1、於105年2月16日,王纘杰花費11,000元,招待王國銘至有女 陪侍之「金皇后酒店」飲宴。
2、於105年5月24日,蘇澳港營運處將上開工程第二期 估驗款1 ,617,296元匯入杰棋公司之帳戶後隔日或第2日之某日,王 纘杰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上,交付50,000元之賄賂 予王國銘收受。
3、於105年6月1日,王纘杰支出10,000元招待王國銘至有女陪 侍之「金皇后酒店」飲宴。
4、於105年7月14日,王纘杰支出3,200元招待王國銘 至宜蘭縣 ○○鎮○○○街00號有女陪侍之「欣園卡拉OK」飲宴。 5、於105年7月26日,王纘杰花費2,800元招待王國銘至有女陪 侍之「欣園卡拉OK」飲宴。
6、於105年7月27日,王纘杰花費10,000元招待王國銘至有女陪 侍之「金皇后酒店」飲宴。
7、於同年7月27日蘇澳港營運處將上開工程履約保證金516,000 元匯入杰棋公司之銀行帳戶後隔日或第2日之某日,王纘杰 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上,交付50,000元賄款予王國 銘收受。
8、於同年8月1日,蘇澳港營運處將上開工程末期款1,655,432 元匯入杰棋公司之銀行帳戶後隔日或第2日之某日,王纘杰 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上,交付100,000元賄賂予王 國銘收受。
9、上開1至8之事實,除據王纘杰於刑事案件偵查、審理中證述 明確外,並有「金皇后酒店」105年2月16日、6月1日、7月2 7日日報表、2、6、7月份帶番排行榜各1紙,及105年7月14 日、105年7月26日、105年7月27日行動蒐證照片在卷足稽, 堪予認定。
(四)王國銘明知王纘杰所承作之上開工程中,轉包予李來成施作 而於第二期請款之「浮標固定排放工作」項目中,施作鐵鍊 有重量不足契約所定3,000公斤之缺失,另於第末期請款之 「新設告示牌240×195cm含桿柱基座(既有桿柱檢修)」項 目有未依契約設計圖說施作「懸臂標誌構造物基礎」2座之



情形,本不得依原設計圖及預算請款,竟因前已收受王纘杰 、李來成交付之賄賂及不正利益而為下列違背職務之行為: 1、於105年5月11日,由王纘杰製作上開工程第二期工程估驗計 價表、工程估驗計價明細表等廠商依約應製作之文件送交蘇 澳港營運處審查時,王國銘對於上開文書中登載「浮標固定 排放工作」已如合約完成之不實內容未依法詳實審查舉發, 反而逕於其上蓋章簽核,表示同意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 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並將該內容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上呈予 不知情之覆核人員、工務科經理及會計室經理,以利杰棋公 司順利請款。
2、嗣於105年7月28日,王纘杰委託他人製作上開工程第末期工 程估驗計價表、工程估驗計價明細表、工程竣工報告、竣工 結算詳細表等文書,送交蘇澳港營運處審查時,王國銘對於 前揭文書中登載「新設告示牌240×195cm含桿柱基座(既有 桿柱檢修)」2座已完成等不實內容,亦未依法詳實審查舉 發,而逕於其上蓋章簽核,表示同意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 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並將上開登載不實內容之公文書上 呈予不知情之覆核人員、工務科經理及會計室經理請款,使 上開工程第末期之估驗款亦順利於105年8月1日撥款。三、信號台阻絕設施損壞拆除新作工程等5件10萬元以下小額工 程,及105年度蘇澳港碼頭護舷整修工程:
(一)方碩堂王國銘對於蘇澳港營運處所辦理土木工程相關之10 萬元以下小型工程案,分別有核定底價、逕自指定廠商議價 及施作之權責。尚璽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尚璽公司)之股東 李俊寬為求方碩堂王國銘2人將渠等權限內之小額工程交 予尚璽公司施作,遂對其2人施以下列之飲宴招待: 1、於105年3月17日,由李俊寬招待方碩堂王國銘至有女陪侍 之「金皇后酒店」飲宴,費用9,000元由李俊寬支付。 2、於同年4月14日,方碩堂王國銘2人至宜蘭縣○○鎮○○鄉○○路 ○段000○0號有女陪侍之「亮晶晶卡拉OK」飲宴後,由王國銘 撥打電話予尚璽公司之工地主任陳韋嘉,要求陳韋嘉前來付 款,陳韋嘉到場支付方碩堂王國銘飲宴費用至少2,000元 後,向李俊寬報告,李俊寬同意支付該筆費用。 3、上開李俊寬有於105年3月17日及同年4月14日招待方碩堂王國銘2人飲宴之事實,業據李俊寬於刑事案件偵查、審理 中證述明確,且經陳韋嘉於105年12月21日宜蘭縣調站詢問 、宜蘭地檢署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伊曾在105年4月14日傍晚 ,接到王國銘打電話找伊去「亮晶晶卡拉OK」付錢,當次付 了兩、三千元;王國銘打電話找伊的意思就是要伊去付錢, 所以伊就主動去付錢等語,並有「金皇后酒店」105年3月17



日日報表1紙在卷可憑,足堪認定。
(二)方碩堂王國銘於105年間港勤所等使用單位提出申請修復1 0萬元以下工程時,即利用其逕洽廠商施作之職權,自105年 4月起,指定尚璽公司以議價方式承攬「信號台阻絕設施損 壞拆除新作工程」(金額88,100元)、「3號管制站圍籬及 冷氣整修工程」(金額89,697元)、「消防隊管制門及跨海 大橋欄杆整修工程」(金額84,000元)、「蘇澳港消防栓標 示牌損壞整修工程」(金額89,000元)、「3號管制站冷氣 損壞維修」(金額28,900元)等5件10萬元以下小額工程。(三)另蘇澳港營運處所發包之「105年度蘇澳港碼頭護舷整修工 程」(契約金額126萬元)於105年5月間亦由尚璽公司得標 承作,該工程於同年6月29日開工,同年8月27日完工,同年 9月21日驗收完成。李俊寬為求該工程施作過程及驗收過程 順利免受刁難,乃復對方碩堂王國銘2人提供下列飲宴招 待:
1、於105年8月31日,李俊寬招待方碩堂王國銘2人前往有女 陪侍之「金皇后酒店」飲宴,費用9,000元由李俊寬支付。 2、於同年12月9日,李俊寬再次招待方碩堂王國銘2人前往上 開有女陪侍之「金皇后酒店」飲宴,費用10,000元由李俊寬 支付。
3、前揭李俊寬分別支出9,000元及10,000元招待方碩堂、王國 銘2人至「金皇后酒店」飲宴之事實,除據李俊寬於刑事案 件偵查、審理中證述明確外,並有「金皇后酒店」105年8月 31日日報表、尚璽公司105年度工程福利基金收支明細表、1 05年12月9日行動蒐證照片在卷足稽,堪予認定。四、蘇澳港四號通棧整修工程:
(一)蘇澳港營運處於105年7月間辦理「蘇澳港四號通棧整修工程 」,該工程係公開招標案件,於105年10月13日上網公告招 標,王纘杰有意投標,然因杰棋公司斯時因故遭列拒絕往來 廠商,不得參與投標,王纘杰遂與龍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 龍泰公司)負責人林榮源共同合作,以龍泰公司名義參與競 標,而另一參標廠商李俊寬則與偉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偉 唐公司)合作,以偉唐公司之名義參標。105年10月26日上 開工程第一次開標時,因投標廠商不足而流標,王纘杰有意 與李俊寬商談協議於第二次投標時不為價格競爭之事宜,遂 拜託王國銘告知李俊寬之聯繫方式,並託王國銘先代為告知 欲協議不為價格競爭之情事,王國銘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4項之規定,投標廠商不得以協議方式不為價格之競爭 ,竟仍依王纘杰之要求求,將李俊寬之聯絡方式告知王纘杰 ,並向李俊寬表示王纘杰亦有意得標上開工程施作,會再找



他協調等語,以此方式幫助王纘杰與李俊寬以協議方式使廠 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妨害政府標案之公平性。
(二)王纘杰因王國銘之協助而與李俊寬取得聯繫,雙方並以「事 成之後將由王纘杰支付15萬元予李俊寬作為答謝」為條件, 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嗣於該工程第二次投標時,王纘杰因 得知李俊寬欲以960萬元為投標價,遂以龍泰公司名義、950 萬元之金額投標,而順利於105年11月8日第二次開標時得標 ,經議價後以940萬元之價格承作上開工程。上開事實業據 王纘杰及李俊寬於刑事案件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核與該工程 標案之辦理過程相符,堪予憑採。
(三)王纘杰為感謝王國銘為上開「將李俊寬之聯繫方式告知王纘 杰,幫助王纘杰與李俊寬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進而使 王纘杰順利獲得上開標案」等違背職務之行為,遂接續向王 國銘提供下列飲宴招待或金錢賄賂:
1、於105年10月26日,王纘杰招待王國銘至宜蘭縣○○鄉○○○路00 巷00號有女陪侍之「新族園卡拉OK」及宜蘭縣○○鄉○○村○○路 ○段000號1樓有女陪侍之「閃亮之星卡拉OK」飲宴,費用至 少5,870元由王纘杰支付。
2、於105年10月26日,上開工程辦理第一次開標並流標後之翌 日即105年10月27日,由王纘杰花費8,500元招待王國銘前往 有女陪侍之「金皇后酒店」飲宴。
3、於105年11月8日,上開工程辦理第二次開標(決標)當日下 午,由王纘杰花費至少1,000元,招待王國銘至有女陪侍之 「亮晶晶卡拉OK」飲宴,並在該卡拉OK前路邊,當場將現金 2萬元之賄賂交予王國銘王國銘當場予以收受之。 4、於105年12月4日或5日後某日,由王纘杰在其所駕駛之自用 小客車上,將3萬元賄賂交付王國銘王國銘當場予以收受 之。
5、上開1至4之事實,除據王纘杰於宜蘭地檢署檢察官訊問時證 述明確外,並有王國銘與王纘杰通訊監察譯文、「金皇后酒 店」10月份帶番排行榜、「金皇后酒店」105年10月27日消 費明細單、「閃亮之星」105年10月26日簽帳單、105年10月 26日行動蒐證照片、105年11月8日行動蒐證照片在卷足按, 堪予確認。
(四)另李俊寬為感謝王國銘為上開違背職務之幫助廠商協議不為 價格競爭之行為,致其因而自王纘杰處獲得15萬元金錢給付 之利益,遂於105年12月4日或5日上午10、11時許,在宜蘭 縣蘇澳鎮蘇澳港營運處停車場,以贊助餐敘費用為由,交付 2萬元之現金賄賂予王國銘,亦經王國銘予以收受。此節業 據李俊寬於刑事案件偵查中證述明確,王國銘於刑事案件偵



查中亦自承:李俊寬會給伊2萬元,是因為伊有幫忙提供李 俊寬的電話給王纘杰,讓他們兩個去溝通協調本件標案;王 纘杰會給伊錢,應該是因為伊有把李俊寬的電話給王纘杰等 語,堪信屬實。
五、#11號通棧遮雨棚及車棚拆除工程等11件10萬元以下小額工 程:
(一)王國銘對於蘇澳港營運處所辦理土木工程相關之10萬元以下 小型工程案,有逕自指定廠商議價及施作之權責,遂利用其 逕洽廠商施作之職權,自105年1月起,指定王纘杰經營之杰 棋公司以議價方式承攬蘇澳港營運處所發包之「#11號通棧 遮雨棚及車棚拆除工程」(金額79,800元)、「麗娜輪車輛 引道整修工程」(金額83,000元)、「大樓停車棚新建工程 」(金額95,000元)、「港區碼頭路面及水溝整修工程」( 金額90,000元)、「#4號通棧鐵門修復及#6、#7警示標誌工 程」(金額28,000元)等10萬元以下小額工程。又王國銘為 避免將10萬元以下小額工程全數交由王纘杰經營之杰棋公司 承攬施作,有違採購公平制度,遂要求王纘杰借用其他企業 社或公司名義承攬,以掩人耳目。王纘杰乃另以「天英裝璜 木構工程行(下稱天英工程行)」名義承攬蘇澳港營運處所 發包之「停車場人行道、圍牆整修工程」(金額29,000元) 、「消防及發電機室百葉窗新製工程」(金額94,000元)、 「信號台6樓增設鐵門工程」(金額21,000元)等10萬元以 下之小額工程;及以「勁匠企業社」名義承攬「跨海大橋伸 縮縫整修工程」(金額95,000元)、「4號通棧鐵門上方防 漏工程」(金額68,000元)及「7號碼頭水溝蓋加裝鐵鍊工 程」(金額23,594元)等10萬元以下小額工程。此節已據王 纘杰於宜蘭縣調站詢問時,證述明確,核與天英工程行負責 人陳錦明於偵查中證稱:伊本身沒有承攬蘇澳港營運處所發 包之工程,是王纘杰向伊借用天英工程行的名義。104年開 始,王纘杰向伊借天英工程行的名義去承攬蘇澳港營運處的 工程,王纘杰說如果用杰棋公司的名義連續一直承包,會被 人家認為有問題,所以才想向伊借牌等語;勁匠企業社負責 人蔡錫煌於偵查中證稱:勁匠企業社實際並未承攬蘇澳港營 運處的工程,伊是於105年間有陸陸續續把牌借給王纘杰等 語相符,並有王國銘承辦之上開11件小額工程採購案之工程 施工案預算詳細價目表或附相關發票辦理經費核銷之費用憑 證黏存單在卷足憑,堪予認定。
(二)王纘杰為答謝王國銘將其權限內之小額工程交予王纘杰以上 開「杰棋公司」、「天英工程行」及「勁匠企業社」名義施 作,遂接續對王國銘提供下列飲宴招待或金錢賄賂,均經王



國銘接受或收受:
1、蘇澳港營運處於104年12月31日將「#11號通棧遮雨棚及車棚 拆除工程」79,800元匯入杰棋公司之帳戶後,王纘杰於105 年1月5日隔日或第2日之某日,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 車上,交付20,000元賄賂予王國銘
2、於105年2月5日,王纘杰花費5,000元招待王國銘至有女陪侍 之「金皇后酒店」飲宴。
3、蘇澳港營運處於105年2月18日將「麗娜輪車輛引道整修工程 」83,000元匯入杰棋公司之帳戶後,王纘杰於105年3月10日 隔日或第2日之某日,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上,交 付20,000元賄賂予王國銘收受。
4、蘇澳港營運處於105年7月15日將「跨海大橋伸縮縫整修工程 」95,000元匯入勁匠企業社宜蘭縣羅東鎮農會所申請之帳 戶,王纘杰於該日後某日,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上 ,交付20,000元賄賂予王國銘
5、王纘杰於105年7月15日,蘇澳港營運處將「7號碼頭水溝蓋 加裝鐵鍊工程」23,594元匯入勁匠企業社之上開帳戶後某日 ,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上,交付5,000元賄賂予王 國銘。
6、王纘杰於105年7月21日,蘇澳港營運處將「4號通棧鐵門上 方防漏工程」68,000元匯入勁匠企業社之上開帳戶後某日, 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上,交付20,000元賄賂予王國 銘收受。
7、蘇澳港營運處於105年8月10日將「大樓停車棚新建工程」95 ,000元匯入杰棋公司之上開帳戶後,王纘杰於105年8月11日 隔日或第2日之某日,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上,交 付20,000元賄賂予王國銘收受。
8、蘇澳港營運處於105年8月17日將「港區碼頭路面及水溝整修 工程」90,000元匯入杰棋公司之帳戶後,王纘杰於105年8月 19日隔日或第2日之某日,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上 ,交付20,000元賄賂予王國銘收受。
9、蘇澳港營運處於105年9月12日將「停車場人行道、圍牆整修 工程」29,000元匯入天英裝潢木構工程行之帳戶,該日後某 日,王纘杰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上,交付5,000元 賄賂予王國銘收受。
10、蘇澳港營運處於105年9月20日將「消防及發電機室百葉窗新 製工程」94,000元匯入天英裝潢木構工程行之帳戶,該日後 某日,王纘杰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上,交付20,000 元賄賂予王國銘收受。
11、蘇澳港營運處於105年9月20日將「信號台6樓增設鐵門工程



」21,000元匯入天英裝潢木構工程行之帳戶,該日後某日, 王纘杰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上,交付5,000元賄賂 予王國銘收受。
12、蘇澳港營運處於105年11月7日將「#4號通棧鐵門修復及#6、 #7警示標示工程」28,000元匯入杰棋公司之帳戶後,王纘杰 於105年11月9日隔日或第2日之某日,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 區內之車上,交付5,000元賄賂予王國銘收受。13、王國銘於上開時地接續收受王纘杰所提供之11筆金錢賄賂, 共計16萬元,及於105年2月5日接受王纘杰招待至有女陪侍 之「金皇后酒店」飲宴等事實,業據王纘杰於宜蘭縣調站詢 問時,證述明確,經核與王國銘於偵查中自承:因為王纘杰 配合度高,加上平常有招待伊跟方碩堂,所以伊都會找王纘 杰來施作1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因為王纘杰希望伊及方碩堂 找王纘杰來承作10萬元以下的零星工程,所以王纘杰才會給 伊「回扣」讓伊使用等語相符,堪信屬實。
六、3號崗哨鐵拉門及港區鐵門修復工程及蘇澳港6、7號水溝蓋 整修工程:
(一)於105年10月間梅姬颱風過後,蘇澳港營運處擬發包「3號崗 哨鐵拉門及港區鐵門修復工程」及「蘇澳港6號、7號水溝蓋 整修工程」2項工程,方碩堂因考量王纘杰前曾有於蘇澳港 區6、7號碼頭水溝蓋施作工程之經驗,有意使王纘杰承作上 開2工程標案,遂利用主辦上開2工程標案之機會,於上開2 工程標案進行限制性招標前,在蘇澳港營運處辦公室內,與 王纘杰商討系爭2工程之設計規劃內容,並由王纘杰使用王 國銘辦公室之電腦或杰棋公司之電腦製作上開2工程標案之 施工預算書、詳細價目表等標案文件資料。復指示承辦人王 國銘藉梅姬颱風造成嚴重損害急需盡速完成修復之條件,於 105年10月24日,將上開2工程簽准為緊急採購案,以限制性 招標方式邀約2家廠商,即王纘杰經營之「杰棋公司」,及 其借名之「勁匠企業社」參加比價。方碩堂王國銘2人均 明知依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代 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不得參加投 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而王纘杰既 已實際上參與製作上開2工程標案之施工預算書、詳細價目 表等標案文件,屬於實際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依規定自不 得參與此次比價;且王纘杰係以「杰棋公司」及其借名之「 勁匠企業社」2家公司之名義虛偽進行比價,並無比價之實 ,然方碩堂王國銘為使王纘杰得以承作上開2工程標案, 仍予以包庇上情,容任王纘杰以「杰棋公司」及「勁匠企業 社」2家公司之名義參與並進行為虛偽之比價。嗣於105年12



月1日第一次比價時,因杰棋公司資格不符而流標,王國銘 遂於105年12月8日再度簽請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第二次開 標,然適逢蘇澳港營運處因案遭檢調單位搜索而未進行。(二)上開事實業經王國銘於偵查中供稱:因為伊不會用電腦,所 以請王纘杰幫伊製作標案文件,方碩堂也都知道,設計也是 方碩堂找王纘杰作的,在招標之前都是方碩堂決定施工方式 ,並且跟王纘杰討論等語,復據王纘杰於刑事案件偵查及審 理中證稱:施工圖是伊畫的,大約是在105年12月21日議價 的一個半月前,是王國銘叫伊畫的,方碩堂應該知情;伊也 有在招標前跟方碩堂王國銘一起在蘇澳港營運處方碩堂的 辦公室討論要如何製作水溝蓋、鐵門;這兩個工程伊是用勁 匠企業社的名義參與議價,王國銘方碩堂都知道伊是用勁 匠企業社的名義參與這兩個工程的投標;因為伊有做過隔壁 工程的經驗,所以方碩堂希望伊投標上開標案等語,堪認王 纘杰已實際參與製作上開2工程標案之施工預算書、詳細價 目表等標案文件,自屬實際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依規定原 不得參與該標案,被彈劾人方碩堂王國銘竟仍邀請王纘杰 以其經營之杰棋公司及其所借牌之勁匠企業社參與比價,顯 係違反前揭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三)王纘杰為感謝方碩堂王國銘2人包庇其上開借牌並虛偽比 價、實際代擬招標文件廠商仍參與比價等違法事項,使其能 順利參標,乃接續對其等施以下列飲宴招待行為: 1、於105年11月17日,由王纘杰花費10,000元招待方碩堂、王 國銘2人至有女陪侍之「金皇后酒店」飲宴。
2、於105年12月1日,王纘杰花費8,000元招待王國銘至上開有 女陪侍之「金皇后酒店」飲宴。
3、上開1、2所列事實除據王纘杰證述在卷外,且有「金皇后酒 店」11月份帶番排行榜、105年11月17日簽帳單、明細單、1 05年12月1日簽帳單、明細單在卷可憑,堪予認定。七、王國銘另有藉中元節之機會,分別於104及105年間,向斯時 於蘇澳港區內施工之廠商人員詐取金額不等之「贊普」款項 之不法行為如下:
(一)於104年7、8月間,王國銘藉中元節之機會,向蘇澳港區內 施工廠商黃彬修佯稱「廠商可以出資贊助蘇澳港營運處辦理 中元普渡」云云,使黃彬修陷於錯誤,誤信王國銘要幫忙將 其「贊普」金額交由蘇澳港營運處共同購買中元普渡用品, 而於104年8月25日,在蘇澳港區內交付現金15,000元予王國 銘,王國銘因而詐得上開款項收為己用。上情除經王國銘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刑事案件審理時坦認在 案外,亦據黃彬修於宜蘭縣調站詢問時證稱:104年立富公



司承辦蘇澳港營運處「104年度蘇澳港航道、迴船池、港池 疏濬工程」,當年中元普渡之前,王國銘說港區要普渡,有 詢問伊是否要參加,因為伊是做海事工程的,很相信拜拜, 伊就於104年8月25日拿15,000元現金交給王國銘,請王國銘 幫伊轉交給蘇澳港營運處辦理普渡等語,復有立富公司工程 零用金支出單影本1紙記載「中元普渡拜拜(港區)15000」 在卷可稽,堪予認定。
(二)於105年7、8月間,王國銘亦藉中元節之機會,向承攬蘇澳 港營運處所發包「105年度蘇澳港堤防及公共道路鋪面等改 善整修工程」之晉通營造有限公司股東林茂益佯稱「廠商可 以出資贊助蘇澳港營運處辦理中元普渡」云云,使林茂益陷 於錯誤,誤信王國銘要幫忙將其「贊普」金額交由蘇澳港營 運處共同購買中元普渡用品,遂由林茂益邀請不知情之李俊 寬各出資6千元,而由林茂益於105年8月間某日,在蘇澳港 區內某處交付現金12,000元予王國銘王國銘因而詐得上開 款項收為己用。此節業經王國銘於宜蘭地院刑事案件審理時 坦認在案,復據被害人林茂益李俊寬於宜蘭縣調站詢問時 及宜蘭地檢署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明確在卷,復有陳韋嘉手機 內通訊軟體LINE群組「尚璽三人小組」對話截圖畫面在卷可 按,其上顯示李俊寬稱:「工作報告:蘇澳港訂於明天下午 中元普渡拜拜,我們贊助6,000元,我先請林茂益轉交王國 銘,韋嘉有機會請歸還茂益!」等語,相關事實足堪認定。貳、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按「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 其職務。」「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 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 為。」「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分 別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前段所明文規定。 又該法第21條規定:「公務員對於左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 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一 、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
二、次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第112條授權訂定 之「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3條、第4條及第6條分別規定: 「採購人員應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 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並促使採購制度健全發展。」、「 採購人員應依據法令,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 受任何請託或關說。」、「採購人員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 ,言詞謹慎,行為端莊」。同準則第7條則就採購人員不得 有之行為予以列舉規定其中第1款為「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 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



利益」;第2款為「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 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第 3款為「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第17款係「意圖為私人 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 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被付懲 戒人方碩堂王國銘均係蘇澳港營運處辦理政府採購法採購 事項之人員,屬於該準則第2條第1項所稱之採購人員,自應 受上開倫理準則之規範。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1項 本文明定:「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 應酬。」;同規範第8點則規定:「(第1項)公務員除因公 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 不妥當之場所。(第2項)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又本點第1項所稱「不妥當之場 所」,依立法理由所示,係參酌內政部警政署85年1月22日 (85)警署督字第8486號函所列舉範圍,其中包括酒家、僱 有女服務生陪侍之聯誼中心、俱樂部、夜總會、KTV等營業 場所均屬之。上開規範均為被付懲戒人等應恪遵之行為準則 。
三、詢據方碩堂固坦承有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分別接受黃彬修李俊寬及王纘杰等人所提供之飲宴招待,惟辯稱其係把廠商 當作一般朋友看待,且其去之前都有問過王國銘該等飲宴與 公務有無關係,經王國銘告知無關等語,並堅稱參與相關飲 宴與其職務並無對價關係云云。惟查,方碩堂身為蘇澳港營 運處督導,並兼任該處工務科經理,負有綜理蘇澳港區內相 關工程採購案件等工務科業務之職責,其對於黃彬修、李俊 寬及王纘杰等人為其所主管之工程採購案件之承包廠商人員 乙情,殊難諉為不知,該等廠商人員既為其基於職務關係, 於督辦之採購業務所面對之廠商從業人員,依前揭公務員服 務法第21條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及第2款等相關 規定,對於其等提供之飲宴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方碩堂本 即不得接受,竟仍多次允受之,自有明確之違失。而其接受 招待前往之「富豪大酒家」、「金皇后酒店」及「亮晶晶卡 拉OK」等飲宴場所,均為有女陪侍之聲色營業場所,屬於公 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點所稱之不妥當場所,核其所為,亦 已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要求。又關於上開參、六所載 「3崗哨鐵拉門及港區鐵門修復工程」及「蘇澳港#6、#7水 溝蓋整修工程」2案之辦理,方碩堂明知該2案之施工預算書 、詳細價目表等標案文件,係由杰棋公司負責人王纘杰代為 製作,竟仍指示承辦人簽請依限制性招標,且逕邀王纘杰所 經營之「杰棋公司」及其借名之「勁匠企業社」參加比價之



虛偽比價方式辦理,顯不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 1項第2款之規定,而已違反前揭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3 款之規定。另查方碩堂上開行為涉及刑事責任,相關事實業 經審理本件刑事案件之一審宜蘭地院、二審臺灣高等法院依 憑相關證據認定在案,且依上開法院判決所為認定,方碩堂 接受該等廠商人員提供之相關飲宴招待,與其本身督導辦理 採購業務之相關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 ,因而判決其關於「104年度蘇澳港航道、迴船池、港池疏 濬工程」、「尚璽公司105年度承攬5件小額工程採購」及「 105年度蘇澳港碼頭護舷整修工程」等案之接受招待行為均 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 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而105年10月梅姬颱風過後,關於「3 崗哨鐵拉門及港區鐵門修復工程」及「蘇澳港#6、#7水溝蓋 整修工程」2案辦理過程,於105年11月17日之接受廠商招待 行為,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 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
四、詢據王國銘對於確有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分別接受黃彬修、 王纘杰及李俊寬所提供之飲宴招待,且確曾收受黃彬修、李 來成、王纘杰及李俊寬所交付之現金賄賂一節,坦承不諱, 略稱:「客觀事實我承認,……我有收受包商提供的聚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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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大興國際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通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璽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隆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