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調字,110年度,142號
NHEV,110,湖簡調,142,202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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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142號
原   告 力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朝會 

上列原告與金品軒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萬3,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
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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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品軒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