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349號
原 告 夏綠蒂農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春波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被 告 楊士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社區規約請求被告吳敏之繼承人即楊士萱給付管理費 新臺幣285,600 元本息,惟查楊士萱戶籍地位於桃園市桃園 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應認上開戶 籍址為被告之住所。是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