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調字第298號
原 告 樺欽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香
上列原告與立祥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5,5
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
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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