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9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許駿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雅馨律師(即葉廷清之遺產管理人)間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8,4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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