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9年度,1921號
NHEV,109,湖簡,1921,2021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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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9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許駿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雅馨律師(即葉廷清之遺產管理人)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8,4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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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