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9年度,1900號
NHEV,109,湖簡,1900,2021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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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90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思婷  
被   告 余太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違約金起算日「自民國95年10月22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95年11月22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1 項中,關於違約金 起算日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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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