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9年度,1771號
NHEV,109,湖簡,1771,2021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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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王友信 
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律師

被   告 盛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簡字第1771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3 月4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 年
3 月4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追加起訴狀、撤回一部狀、被告民事陳報(二)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13樓之2 房屋 按民國110 年2 月18日兩造現場勘查房屋現狀遷讓返還原告 。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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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