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君克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 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及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依首揭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 元, 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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