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聲字,110年度,29號
CLEV,110,壢簡聲,29,2021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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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聲字第29號
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閻沛林 
抗告人與聲請人宋家溱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2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所為准予聲 請人宋家溱供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然 未繳納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000 元,其抗告顯於法不合,茲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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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